近日,無錫市住建局發(fā)布《無錫市市區(qū)共有產權保障房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明確共有產權保障房由政府投資以及政府委托其他單位建設并納入保障性安居工程計劃的,向符合規(guī)定條件的城鎮(zhèn)中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供應,實行政府與保障家庭按份共有產權。
《管理辦法》明確共有產權保障房銷售價格實行政府指導價,并進行動態(tài)管理,在售房階段向社會公布。購房家庭按單套銷售價格的50%支付購房款,購房后取得50%產權份額比例。
同時,共有產權保障房以中小戶型為主,建筑設計應綜合考慮住宅使用功能與空間組合,滿足家庭基本居住生活要求。
按照戶籍家庭準入原則,《管理辦法》明確申購家庭需要滿足:申請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申請家庭成員包括夫妻雙方及未婚子女。單身家庭提出申請的,申請人年滿35周歲;具有本市市區(qū)戶籍滿5年;人均月可支配收入以及人均住房建筑面積符合市住房城鄉(xiāng)建設部門會同財政部門公布的年度準入標準;家庭金融資產、車輛等情況,符合本市市區(qū)住房保障中等偏下收入家庭認定標準。已簽訂房屋征收補償協議未滿5年或者已領取房屋征收補償費用未滿5年的,或者正在承租公共租賃住房或者廉租住房的,或者已經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不得進行申購。
在選房環(huán)節(jié),未在規(guī)定時間內選房并簽訂購房合同,或者因自身原因導致簽訂的購房合同被解除的,購房資格失效,自提出申請2年內不得申請購房。
《管理辦法》提到,自簽訂購房合同之日起5年內,購房家庭因故需退出保障的,可向代持機構提出退回其份額的申請,代持機構將原價進行回購。第二十三條明確購房家庭回購剩余50%產權的,自簽訂購房合同之日起5年內,按原購買價格回購;超過5年的,按市場評估價回購。
上市交易方面,自簽訂購房合同之日起滿5年的,購房家庭方可上市轉讓。轉讓后,原購房家庭不得再次申請購買。
此外,《管理辦法》還提到,申請家庭不如實填報申請文書,故意隱瞞或者虛報身份相關狀況,或者偽造相關證明材料申請共有產權保障房的,一經查實,立即取消其資格,并禁止其5年內再次申請本市各類保障性住房;已騙購房屋的,責令其騰退住房,并按照同類地段市場租金標準全面積收取住房占用期間的租金。拒不執(zhí)行的,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責任編輯:蔡文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