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賣配送員工作期間受傷,要求工傷賠償,公司卻說:“我們之間沒有勞動關系,不承擔工傷賠償責任。”
原來,公司是某買菜平臺配送服務的承包商。徐某來到公司工作,被安排在上海某配送站做配送員。徐某在配送站按要求制作木架時,不小心割傷了自己的右腳。
當徐某申請工傷賠償時,卻被拒絕了。當初徐某來到配送站工作時,按照公司要求,簽訂協(xié)議約定,公司與徐某通過協(xié)議建立合作關系,雙方適用當時的合同法、民法總則和其他民事法律,不適用勞動合同法。
那么,既然雙方白紙黑字寫著不適用勞動合同法,那徐某是不是就不能依照勞動合同法要求工傷賠償了呢?
徐某不服氣,申請了勞動仲裁,隨后雙方又訴至法院。
法院認為,雙方確實有相關約定,但判斷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是否存在勞動關系,關鍵在于雙方之間是否存在用工事實,以及支配性的勞動管理。應當綜合考慮勞動者對工作時間及工作量的自主決定程度、勞動過程受管理控制程度、勞動者是否需要遵守有關工作規(guī)則、勞動者工作的持續(xù)性等因素。
本案中,雖然雙方簽訂的合同形式為合作協(xié)議、承攬協(xié)議,但徐某從事的工作屬于公司自平臺處承攬的商品分揀、配送業(yè)務的重要組成部分;徐某按照站點排班表打卡上班,根據派單完成配送任務,不能自主選擇配送時間、配送任務,即使沒有配送任務時也要留在站內做雜活;合同中雖約定公司向徐某支付的是服務費用,無底薪、無保底服務費,但根據徐某提供的交易明細及收入明細,公司發(fā)放的錢款有基本報酬、按單計酬及獎勵等項目,明確顯示為工資。
這些都符合勞動關系的特點。那么,徐某此前要求確認雙方存在勞動關系的主張,于法有據。法院表示支持。
近來,網約車、外賣配送、網絡直播等新業(yè)態(tài)不斷涌現(xiàn),新型用工模式下,平臺企業(yè)與從業(yè)人員之間的關系呈現(xiàn)出諸多特殊性。法官介紹,2024年底,最高人民法院發(fā)布了首批新就業(yè)形態(tài)勞動爭議指導性案例,明確新就業(yè)形態(tài)勞動關系認定標準。對于存在用工事實、構成支配性勞動管理的,依法認定勞動關系,保障勞動者依法享受勞動權益。不久前,最高人民法院又發(fā)布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二)》,對相關問題作了進一步說明。(金 歆)
《 人民日報 》( 2025年08月21日 19 版)
(責任編輯:蔡文斌)